8月27日,呈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校对,明确提出,增大惩处,提升违法成本;增强水土一体化预防;夯实主要责任;用途更改为住宅前应调查……堪称亮点十足。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追加多项针对性规定 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办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展开三审。据理解,本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意见中,亮点十足,多项新的变动极具针对性。
更加严苛:增大惩处,提升违法成本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伪造、假造监管数据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开具欺诈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令专门从事涉及业务。 减少规定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人员判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令专门从事涉及业务,构成犯罪的终生禁令专门从事涉及业务;同时减少规定这些单位与委托人蓄意串通,开具欺诈报告,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的,应该与委托人分担连带责任。 对实行风险管控或者修缮活动导致新的污染、逼不因应检查、并未按照规定采行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减少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起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修正,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加全面:增强水土一体化预防 为了体现水土一体化预防,三校对不作了4一处改动: 一是具体微克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该还包括地下水否受到污染的内容; 二是规定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订预防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是减少规定农用地地块的修缮方案、建设用地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该还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四是具体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缮名录中的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更加精细:用途更改为住宅前应调查 草案三校对减少规定,用途更改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更改前应该按照规定展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在草案二校对改动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明确提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必要牵涉到人居安全性,应该强化管理制度管理,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前合乎用地拒绝。回应,在建设用地管理上,草案三校对减少规定,用途更改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更改前应该按照规定展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更加明确:夯实主要责任 引人注目源头防治,规定生产、用于、储存、运输、重复使用、处理、废气剧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剧毒有害物质渗水、萎缩、扬散,防止土壤受到污染。 增强重点监管对象的责任,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该创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涉及义务在污水处理许可证中写明,同时规定适当法律责任。
增强“污染者担责”,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起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缮的义务;减少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更改的,由更改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涉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缮义务并分担涉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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